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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司法局百名科长考评对象职能简介
基础工作管理科工作职能
基层科科长 何仁璋
1、指导、管理基层司法所工作, 协助乡镇、街道办事处管理司法助理员;
2、指导全市人民调解工作;
3、指导、监督、工作,负责乡镇、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年检注册、注销工作;负责乡镇、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考试、考核、年检注册工作;
4、负责司法助理员、调解员、法律工作者的业务培训工作;
5、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6、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全市社区矫正工作;
7、管理法律服务市场工作;
服务承诺
基础工作管理科作为市司法局二级机构,承担指导、管理全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能,我们紧紧围绕保障、服务二个主题,为广大公民和法人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为建设“平安宁国”、构建和谐社会、打造全省一流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而不懈努力,现向社会郑重承诺:
1、严格依法行政。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充分发挥自身职能,大力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着力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
2、简化办事程序。办事程序力求科学、合理、简便、易行,以最大限度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和服务对象。
3、缩短办事时限。对手续齐全、材料齐备、符合规定、能办的即刻就办;不能即办的要限时办结;缩短流转签批时间,内部科室当天办,不滞留过夜,局领导不压不拖,及时签办。
4、提供优质服务。各窗口科室工作人员将牢固树立宗旨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做到文明礼貌、态度热情、服务周到,努力为管理相对人和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
5、公正透明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行政事业管理收费的有关规定,不乱收费、不搭车收费。
6、自觉接受监督。充分发挥上级部门和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作用,认真处理信访、投诉问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整改。
投诉举报电话:4022226,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法律援助中心主要职能
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刘茂华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援助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拟定实施法律援助制度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管理、监督和指导法律援助工作。
三、组织开展法律援助调研工作,总结法律援助工作经验,收集法律援助的信息资料。
四、承办和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和事项。
五、承办或组织承办有较大影响的法律援助案件和公益性法律援助事项。
六、组织法律援助的宣传,推荐或组织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的教育培训。
七、接待公民的法律咨询。
法律援助服务承诺
一、面向社会公开申请法律援助的范围、标准、程序。对申请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及时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二、对材料提交齐全的援助申请,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
三、对已获准法律援助的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给受援人指派承办人员。
四、对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前来咨询或申请法律援助,给予优先办理;对失去行动能力的孤寡老人、残疾人,实行上门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五、对本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进展情况随时进行跟踪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办案质量。
公证处职能介绍
公证处主任 方敦武
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宁国市公证处自1994年起具有承办涉外、渉港澳台公证的资格。
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证明业务
《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二、相关法律事物(非证明业务)
《公证法》第十二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物:
(一)法律、行政法律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公证处公开承诺
一、实行公证员首问承办制;
二、实行办证一次性告知制度;
三、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四、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
发布人:宁国市司法局
2009.04.27
宁国市司法局19名司法所长被列为全市民主考评对象
根据宁发[2009]13号文件要求,宁国市司法局基层19个司法所所长被列入基层站所长参评对象。以下附件为19人简介。
附件
发布人:宁国市司法局
2009.04.27
关于2007年度基层法律服务所年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注册情况的通报
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我市2007年度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注册工作已由宣城市司法局、省司法厅办理结束,全市共有4个法律服务所未参加今年的年度检查,且各所注册合格的法律工作者均有较大变动,现将情况通报如下:
一、年度检查合格的法律服务所
宁国市中兴法律服务所
宁国市西津街道法律服务所
宁国市南山街道法律服务所
宁国市河沥溪街道法律服务所
宁国市梅林镇法律服务所
宁国市中溪镇法律服务所
宁国市港口镇法律服务所
宁国市甲路镇法律服务所
宁国市南极乡法律服务所
二、变更登记的法律服务所
宁国市梅林镇法律服务所法定代表人:王辉
付学昌不再担任梅林镇法律服务所法定代表人
宁国市中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定代表人:李红兵
刘陈兴不再担任中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定代表人
宁国市甲路镇法律服务所法定代表人:周柏林
方月明不再担任甲路镇法律服务所法定代表人
宁国市南极乡法律服务所法定代表人:陈俊屹
刘丽峰不再担任南极乡法律服务所法定代表人
三、年度注册合格的法律服务工作者
中兴法律服务所:林树宏、纪淑萍、黄学祥、李启勤、盛元林、郭华
西津街道法律服务所:郑在城、刘先斌、丁盛、邱小潮、方向明、余世才
南山街道法律服务所:马建华、张榜胜、张慧德、胡练习、王成林、戴宜忠、胡谟炎
河沥溪街道法律服务所:龚义平、方新铭、梁庆、刘陈兴
梅林镇法律服务所:王辉、舒玉明
中溪镇法律服务所:李红兵、周钟鸣、朱彦
港口镇法律服务所:柴贤枝、周财宝、王健、黄洪海、曹国宝、赵俊波、李惠婷
甲路镇法律服务所:周柏林、胡正才、方茂林
南极乡法律服务所:陈俊屹、潘光荣、胡明健
四、未参加年度检查的法律服务所
宁国市胡乐镇法律服务所
宁国市霞西镇法律服务所
宁国市仙霞镇法律服务所
宁国市青龙乡法律服务所
五、未参加本年度注册的历年法律工作者
中兴法律服务所:洪亚龙
西津街道法律服务所:周贤发
南山街道法律服务所:刘奇英、孔德荣、夏李华
河沥溪街道法律服务所:俞丽妃
梅林镇法律服务所:付学昌
中溪镇法律服务所:孙玉宏
甲路镇法律服务所:方月明、张冬明、王建生
南极乡法律服务所:杨晓润
胡乐镇法律服务所:周灶益、周华山
霞西镇法律服务所:黄学润、江萍
仙霞镇法律服务所:吕拥军、文高见
对以上未参加年度检查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建议组建单位及时办理注销手续。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年度注册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继续执业,否则将按照规定予以查处。
发布人:宁国市司法局
2007.07.12
关于催报司法所网站建设资料的通知
宁司字[2007]1号
关于催报司法所网站建设资料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司法所:
为迎接全省信息化检查验收工作,我局已对照省厅下发的检查验收标准进行了自查,司法所网站建设这一项与验收标准差距较大,为了更好的完成信息化建设工作并在评比中取得好的成绩,特通知如下:
由于上次上报信息时间紧迫,大部分司法所没有能够按照要求上报,现将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1、各司法所网页均已上传至互联网,可在宁国市司法局(http://ngsf.xcsf.gov.cn)主页栏目“网站导航”中点击。
2、请各司法所对照自己的页面栏目中空缺栏目的内容进行补充,内容发送至宁国市司法局信箱:ngsfj@sina.com。其中图片必须以jpg格式保存作为附件发送,或用U盘保存送至司法局信息中心。
3、页面中栏目所需内容是与其栏目名称相关的文章,并非条款式的列举,并且每个栏目中至少要有两篇以上文章方可正常显示。
4、对已填充内容的栏目,各司法所如有新的内容可及时上报市司法局信息中心,以便及时更新。
5、内容空缺较多的司法所可酌情参考内容较充实的司法所,为避免雷同,还请各司法所尽量切合自己的实际情况。
6、由于网站已上传至互联网,请各司法所在上报信息时注意个人隐私、涉密信息和语言的准确性、内容的真实性。
7、所有上报信息务必于2007年元月20日前上报至市司法局信息中心。如有疑问请与我局联系。电话号码:4022226。
二00七年元月十三日
发布人:宁国市司法局
2007.01.22
关于加强律师业务档案管理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业务档案管理的通知》,我局于九月中旬组织人员对各所的律师业务档案进行了一次初查。各所的律师业务档案基本未整理完毕,通过查看部分案卷,对照省厅文件要求,尚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一、没有专人负责律师业务档案管理,没有专门的档案柜;
二、没有结案登记,没有统一立卷号;
三、律师业务卷宗材料不够完备,除西津所收费凭证齐全外,大部分卷宗没有聘请律师合同、收费凭证、代理词(辩护词)、办案小结,有的甚至没有授权委托书或委托书没有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
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律师事务所要组织每名执业律师认真学习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方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二、根据本所实际,修订、完善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并贯彻执行;
三、已办结案件要及时整理归档,指定专人统一管理并设立专柜。
各律师事务所要针对本所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补缺补差,务必在近期内完成此项工作,以迎接上级部门的检查。本局将不定期对律师业务档案及管理进行检查,并将此作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评先创优的重要内容;同时对律师业务档案管理混乱、业务档案内材料短缺严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00六十月八日
发布人:宁国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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